数字信任与数字社会信任重构 | 社会
导 读
信任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传统的信任植根于时间和社会的可预测、熟悉性和稳定性。随着数字社会的到来,数字技术的应用带来新的灵活性和互连性,增加了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以及技术依赖性。信任产生的社会情境、信任形式以及信任的建构模式都发生了变化,数字信任成为数字社会特殊的信任模式。数字信任是人际信任、系统信任、技术信任在同一情境中(通道内)或不同情境内(通道间)“信任转移”的结果,具有技术性、关系性、中介性、综合性等特征。安全保障、制度设计是硬信任建构机制,为数字信任奠定基石;数字社会资本、在线信誉系统、透明与回应以及结果满意是软信任建构机制,它为选择合适的“硬信任”解决方案提供指导。
数字信任与数字社会信任重构
作者:吴新慧
摘 要
数字社会的到来改变了信任产生的社会情境,信任从人际信任、系统信任发展为数字信任。数字信任具有技术性、关系性、中介性、综合性等特征。数字信任是数字技术对人际信任、系统信任的重构,是人际信任、系统信任在信任通道内和通道间“信任转移”的结果。数字信任的建构机制包含硬信任建构机制与软信任建构机制,安全保障、制度设计是硬信任建构机制;数字社会资本、在线信誉系统、透明与回应以及结果满意是软信任建构机制。两种信任建构机制相互协调、共同作用,实现数字社会的信任重构。
关键词 :数字信任 数字社会 信任重构 硬信任 软信任
肇始于21世纪头十年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席卷而来,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与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等有机融合,引发社会生产、生活等全方位的变革。数字技术变革重构了人们的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数字化生存”超越预言而成为现实,数字社会扑面而来。数字社会是经由数字技术的推动,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系统,是一个“无处不在的泛在网络社会”。不同于之前的网络社会,在数字社会中,互联网在地理上扩散,更多的地方通过固定或移动设备连接到网络;计算设备微型化,处理能力更强,设备成本更低,计算智能融入日常生活的多个方面;人与计算机、其他人及环境进行交互的新方式出现[1]。
在数字社会时代,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数字技术。数字技术在带来便捷、高效、丰富多样生活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人们对环境的控制程度,增加了不确定性。信任作为减少生活环境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心理机制,影响数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交往等活动的开展;数字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手段影响信任的建构:人们需要在建构对数字技术本身信任的同时,以技术为中介将对他人、群体、组织机构等的信任转移到数字世界中。数字技术重构信任模式,数字信任成为新时代重要的信任模式。
一 人际信任、系统信任与数字信任
信任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建立是一个漫长、复杂和不断进化的过程。在传统社会,由于时空的一致性,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日常社会生活总是受地域性活动的支配。人们形成了亲密、同质的社区,具有共同的规范和行为习惯,促进了诚实与合作。这一时期的信任既以血缘、亲情关系为纽带,亦以当面、在场熟悉了解为依据,更以熟人社会所共有的群体、风俗、习惯为有效监督制约,交往主体间的承诺具有可预期性与可信性。
在现代社会,人类的交往方式发生了由“熟人”到“陌生人”、“在场”到“缺场”的重大改变,时空分离及在时空分离基础之上的脱域性质不断加剧。传统上以熟悉、简单社会互动和共享文化密码为基础的人际信任逐渐向“系统信任”过渡。象征标志与专家系统作为现代性动力机制中的抽离机制,将社会关系从具体情境中直接抽离,社会抽象系统被用以建构现代社会关系的信任。其中,象征标志指的是“可以‘绕开’而不考虑在任何特定关头处理他们的个人或团体的特定特征的交换媒介”[2],例如声誉,政治合法性或金钱;专家系统则是由技术成就和专业队伍所组成的体系。
到了数字社会,人与计算机、他人及环境交互呈现新的表征:除了人能随时随地与人相连、与物相连之外,物物相连、万物互联逐渐成为现实。新的灵活性和互连性增加了不受物理距离或组织结构限制的交互机会,改变了人与人、人与组织、人与机器的关系。这种灵活性大大降低了人们对环境的控制程度,增强了不确定性。一方面,在跨时空的互动中,人们一直以来依赖的保证机制逐渐瓦解,面对面交流的优势消失,视觉信任印象缺失,匿名性及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息失真或可能产生的伪造身份,使人们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在计算网络中的互动不仅依赖于相关人员及其关系,还依赖于数字组件。对底层互联网和相关基础设施的可靠性的担忧,对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带来的隐私问题、安全性问题以及人机关系问题等的忧虑,都会引发数字时代特殊的不信任与不接纳。数字社会时代数字技术介入人际信任、系统信任,发展出数字信任这一新的社会形态下的重要信任模式。
二 数字信任的内涵特质
早期计算机科学家在各种理论层面中讨论信任,例如软件系统的可靠性、关键系统的控制和安全性问题等。2000年以来,随着电子商务等的兴起,在线环境中的用户信任被认为是采用新技术或在线服务的关键因素[3],对信息技术的技术信任成为讨论的焦点。麦克奈特等认为技术信任与对人的信任类似,是用户对技术属性的评估,反映了他们对技术实现其客观特征承诺能力的信念[4]。
新技术的发展导致了网络系统和参与者复杂性的不断增加,学者们开始关注新技术对信任的影响,提出了“数字信任”的概念。有研究将“使用技术手段建立的全部或部分信任”称为数字信任,认为数字信任是“基于过去的经验或基于实体已按照或将按照自我陈述的行为行事的证据的信任”[5]。也有研究认为,数字信任是用户对人员、技术和流程创建安全数字世界的能力的信心。用户相信可以通过在线程序或设备获得保障其安全性、可靠性和隐私性等的数据道德并在此基础上获得相应的社会服务。当一个人决定通过互联网购买公司产品、政府服务时,他正在确认其对相关个人、组织、机构等的数字信任[6]。可以看到,类似于计算机系统的多样化,数字信任也以多种不同的方式呈现,每个研究领域都以满足其要求的特定方式定义数字信任。但是,综合来看,研究者普遍认同数字信任与技术相关,是信息技术信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信任的各种特质。但现有研究并未阐明数字信任与人际信任、系统信任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数字信任具有信任的各种特质,也有自身的特殊性:数字信任需要面向机器或者技术,构建人对机器、技术等的信任关系,是一种技术信任;与此同时,数字信任是以数字技术为中介的综合信任,是人际信任、系统信任与技术信任的综合体。
第一,数字信任是基于数字信息技术的技术信任。信息技术往往由“盒子”(即硬件)、软件、系统(即连通性)和人员(即负责通过系统向用户提供数据/信息或技术支持的个人)等构成。人们对技术的信任往往包含对这四个层面的认识:人们相信硬件、软件及系统具有可预测性、可靠性、安全性和实用性[7],相信它可以完成其设计工作,而不会频繁出现“崩溃”、延迟或意外结果;相信相关人员的能力、动机等是可靠和安全的。
第二,数字信任是拓展的关系信任。卢梭等指出,信任可以是关系性质的,它是由信任者和受托人之间随着时间的反复交互而产生的[8]。信任通常被用于表征个人或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关系信任不仅指与家人和朋友的信任关系,还指与同事、商业伙伴甚至陌生人的信任关系。有研究表明,人类也认为自己与与之互动的技术存在关系[9]。尤其是到了数字时代,人与技术之间形成新的关系形式,人类可以从关系的角度看待技术(例如,作为朋友是否可靠、值得信赖)。信任关系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二元关系扩展为三元关系:在数字信任中至少涉及用户、基础技术(如平台、机器、人工智能等)以及服务提供者等三方关系。信任在人机交互过程中的发展可能类似于个人或个人与群体之间的信任发展和演变方式[10]。
第三,数字信任是综合信任,是人际信任、系统信任与技术信任的综合体。数字信任既包含技术信任,又包含人际信任、系统信任。在数字信任建构过程中,数字技术一方面是人们直接信任的对象,另一方面则是信任建构过程的中介。人们依靠对技术的信任,应用技术完成各项工作;同时,通过数字技术,与个人、组织或管理系统进行互动。在这个过程中,三种信任相互影响,人际信任、系统信任影响数字信任水平,数字信任反过来会增强或减弱人际信任、系统信任。
第四,数字信任是信任转移的结果。“信任转移理论”认为:信任转移是一种认知过程,信任可以从不同种类的来源转移:从已知的目标个体转移到未知的目标,从一个地方或一个行业协会转移到个人[11]。信任转移有通道内和通道间两种类型。通道内信任转移是指在同一情境中的信任转移,包括脱机到脱机和在线到在线两种类型。通道间信任转移则是指从一个环境到另一个环境的信任转移,主要是从脱机到在线或从在线到移动通道[12]。数字信任是人际信任、系统信任、技术信任在通道内和通道间“信任转移”的结果。数字社会背景下,通道内的转移是某一在线环境中的信任转移到其他在线环境中(诸如对电子商务平台的信任可以转移至共享平台);通道间的转移,包含脱机到在线(诸如对政府的信任转移至对数字政府的信任),也包含在线渠道转移到移动渠道(诸如对在线银行的信任转移至对移动银行的信任)。
三 数字信任的硬信任建构机制
数字信任建构有“硬信任”建构机制和“软信任”建构机制两种基本方法。“硬信任”建构机制通过结构和客观的法规、标准以及被广泛接受的规则、机制和可靠的技术来建立信任,安全保障与制度设计即数字信任的硬信任建构机制。
(一)安全保障与情境正常
在数字社会中,泛在网络的高度动态性和开放性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许多安全风险。由于可以交换信息的智能对象和设备种类繁多,底层基础架构会遭到破坏。通常,用户会在短期内与此类环境进行交互,而无法验证基础架构的安全性。另外,在高度异质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的环境中,尽管使用了大量传感器来捕获用户和上下文信息,但是传感器数据的分析和解释还是容易出错。在建构数字信任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基础设施可信、应用技术可信、数学算法可信等技术性安全,以实现网络世界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即保障网络情境的正常。
情境正常性是指相信由于情势正常而可以预期成功,诸如采用安全机制和技术(加密)来保护通信信道等。安全可信的计算、加密保护、平台认证和外部验证等信息安全保障都是保障情境正常的重要手段。诸如,平台内部认证系统:某些平台提供商使用数字显示的认证或验证形式(例如电话号码,外部社交网络配置文件等)来保障安全交易过程;平台外部认证系统:让可信的第三方参与验证过程保障安全,此类第三方包括政府机构、受信任的消费者和贸易协会以及专门从事认证的公司等。
近年来,区块链等技术通过将可追溯性编织到网络算法结构中,创建数字信任。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和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13]。区块链创建了一种全新的信任机制,确保数据不可篡改、可追溯,实现了安全可信以及分布式存储、保护隐私等需求。区块链中心化、透明化、防篡改、高效率、低成本的特性,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转变为人与机器的信任,呈现“去信任化”的状态。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旨在解决数字社会的隐私、安全问题。多方安全计算、同态加密、差分隐私等安全技术加速从理论走向实践,在金融、医疗、政务等领域逐步被应用;基于大数据的机器学习推动AI在隐私安全这个方向上形成了新的分支——面向隐私保护的机器学习。
(二)制度设计与结构保证
信任可以是关系性的,也可以是制度性的。当制度性因素为信任提供了广泛支持时,可以维持进一步的冒险和信任行为[14]。通常,信任是由制度框架创建和支持的,通过法律、法规、制度等来惩罚不当行为,增加建立信任关系的动机,制度设计是结构保证的基础。麦克奈特和切尔凡尼认为,结构保证是指信任信念和依赖的意愿,因为每个人更可能信任处于安全环境中的其他人。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形成对与良好环境相关的个人或群体的良好感知,结构保证可增进信任并降低关系中相关各方之间的感知风险。结构保证反映了用户对数字服务的环境和结构的看法,强调了制度设计对保护用户个人权益免受侵害并获得他们对数字服务建立信心的重要性。诸如,当认为电商的不当行为可以通过制度得到遏制、自身权益会受到平台规章制度的保护时,用户会更多地选择相信电商;当相信政府能以法规对网络犯罪与诈骗进行打击时,用户会更加放心地将其信息等交予服务提供者。反之,当认为数字服务的结构保证较低时,用户可能会变得不信任。
结构保证涉及一个人的信念,即建立法律手段、担保、政策、承诺或其他正式协议等保障措施以促进成功。首先,政府和法律机构可以制定法律或政策,作为对服务提供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以确保可以起诉潜在的欺诈行为。以法律框架降低不当行为的风险,确保社会活动安全和社会机构正常运转。其次,将制度设计融入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审判之中,减轻信任破坏的负面影响。例如,政府可以通过执行严格的网络法律以增强安全性,从而影响互联网环境的结构特征。最后,在线活动中,每个参与者都留下了各种活动轨迹和数字线索,这使得嵌入在法律系统中的数字或经济平台可以强制实施进一步的计算。基于计算与线索,平台可以充当监视和潜在制裁代理的角色,并具有独立执行某些制裁的能力[15]。这些都将为信任建构提供结构保证。当然,由于“文化堕距”的存在,会出现如下情况:法律法规制定修改的步伐不能跟上技术的发展,导致常规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现有法律无法适用于网络世界;现有的法律框架通常侧重于地方立法,难以在全球范围内执行,等等。
四 数字信任的软信任建构机制
数字信任的软信任建构机制基于主观信任标准、以往经验和历史事实,基于信任评估提供信任[16]。在安全领域,大量的信任建构机制可以归类为硬信任,单独的软信任可能不是安全可靠的计算过程中的首选方法。这并不是说软信任可能无效。事实上,“软信任”可以提供一个指南,以确定应该应用哪种“硬信任”机制以及何时应用。在实际应用中,它们可以相互合作、相互支持,以提供一个值得信赖的系统。技术发展安全漏洞以及制度设计的滞后性与局限性,使得在信任建构的过程中,需要软信任建构机制发挥作用。由此,数字社会资本、在线信誉系统、透明与回应、结果满意等软信任建构机制,成为硬信任机制的重要补充。
(一)数字社会资本与人际信任重构
传统的人际信任以亲缘、地缘、传统等为基础,集体社会行为(习惯和仪式)、回忆、声誉决定着个人如何建立自己的身份,以及他们如何被周围的环境所看到和阅读。在数字社会中,数字技术改变了人们的自我呈现方式、记忆方式与连接方式,人际信任建立的熟悉性基础被改变。首先,数字技术改变了人们自我呈现的方式,人们通过各种界面、软件及组合,利用图像、声音、视频等呈现自己。人们在基于他人的数字呈现建立信任时,必须考虑到他人可能通过技术对个人外观、声音乃至社会阶层地位等信息进行过滤和修饰,提供失真的信息和伪造的身份。其次,数字技术也改变了人们的记忆模式,人们越来越依赖数字服务来回忆过去。记忆一旦在网络社会中形成,将无法遗忘、无法消除;而且很多时候,这些记忆是被具有各自特殊利益、优先事项的机构控制的。搜索引擎、算法推荐等改变了人们的记忆习惯,控制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被他人看到和阅读的可能和状态。再次,数字技术改变了人们的连接方式,跨时空交互连接导致基于地缘的相似性消失。社交网络能够基于用户间网络结构或相似性度量等算法为用户推荐朋友,网络算法使得人们联系在一起。
在传统的人际关系中,可以直接评估通信伙伴的性格特征、可信赖性和潜在的互动风险;而在基于数字技术的交流中,人际信任的原材料、组织构成模式等都发生了变化,这些评估只能通过数字社会资本等间接地实现。数字平台允许显示用户与其他用户共有的社交媒体联系人并建立联系,建构数字化社会网络;应用程序将各个平台上的同级评级映射到一个人的数字角色中,在不同背景下积累社会资本会增加反馈线索的数量[17];算法推荐将有共同志趣、相似特征的人联系起来,在具有共同身份的圈群之中,信任更有可能产生;记忆模式和搜索引擎等提供了访问在线成员积累的社会资本的机会,为建立信任提供数字信任线索。
(二)在线信誉系统与平台组织信任重构
互联网强大的通讯能力和实时互动的特性使其成为一个特殊的交易、沟通和共享平台。在共享平台、电商平台等各个平台应用中,用户无法从质量、性价比等方面对产品、服务进行物理评估,只能依靠网站上提供的信息。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用户无法预测或控制服务提供商的行为和结果,由此面临不确定性与风险。
在经济交往实践中,交易主体依靠对自身信誉或名声的保护,可以促使双方之间建立信任关系从而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种种成本。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线信誉系统已广泛应用于电子商务、共享平台等各个领域,信誉系统在评估经济组织等的可信赖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针对在线环境和代理系统,研究者提出了许多信誉系统和机制。普约尔等人应用网络流技术,并提出了一种通用算法来提取一般社交网络类别中的声誉[18]。森和萨贾提出了口碑信誉算法来选择服务提供商[19]。综合来看,在线信誉系统有集中式信誉系统、分布式信誉系统等。集中式信誉系统由中央机构管理,该机构通常会收集参与者的反馈评分,然后生成信誉分数并公开共享分数。集中式信誉系统包含反馈论坛、专家站点、产品评论网站、讨论论坛、网页排名系统、供应商信誉系统和科学计量学等[20]。在分布式信誉系统中,没有中央机构来管理信誉分数,信誉基于分布式通信协议(参与者从社区评级中获得评级)和信誉计算方法(个人代理计算机根据收到的评级获得评级)[21]。
为了确保有效运行,信誉系统必须具备三个重要因素:该系统必须能够提供长期信誉记录,以激发对未来互动的期望;收集并传播有关当前互动的反馈;使其他用户能够将反馈作为信任决策的指南。在在线信誉系统的形成过程中,数据源也受到关注。对数据源的信任也就是“提供共享信息的主体在多大程度上被认为是可信的、有能力的,为信息接收者所信服的”[22]。数据源可确保数据质量和结果的可重复性。在数字信任的建构过程中,人们关心“创建数据的人”“处理/修改数据的人”“数据的当前状态是什么”和“对数据创建者和处理实体的先前信任”[23],这些都提供了在线环境的数据线索,帮助人们作出判断和建立信任。为了消除竞争对手等的恶意评价的影响,一些机制尤其关注反馈的质量或可信度问题。诸如,德拉罗卡斯提出了在提交反馈时与作弊行为作斗争的两种机制,基本思想是使用集群过滤技术在某些情况下检测并过滤掉可疑的“假”评级[24]。
(三)基于透明与回应的政治合法性重建
近年来,几乎全球所有国家都在推行电子政务,电子政务在经历信息发布、双向交流等阶段之后,进入服务整合阶段,即政府组织利用信息技术为公民提供众多在线服务。[25]电子政务的基本思想是允许公民通过互联网与政府互动,主要目的是为公民提供有效的信息访问渠道和为公民提供在线使用各种电子政务服务的途径。例如,公民可以在线咨询、反映问题并获得解答,获取最新的政府法规、政府文件,填写申请表、缴纳税款和账单,等等。
在电子政务环境中,信任在帮助公民克服已知风险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信任使公民能够轻松地共享个人信息,进行在线政治参与,根据电子政务建议采取行动。公民对电子政务的信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政府的信任和对信息技术安全可靠性的信任。而在信任电子政务之前,公民必须相信政府的程序公正性、执行能力,对政府机构绩效有信心[26]。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源于对其政治合法性的认同。政府信任作为公民对政府的能力、态度和廉洁等维度的主观感知和评价,是政府执政合法性的关键[27]。
电子政务被认为是潜在的变革性技术创新,具有改善向公民提供服务的潜力,可以提高公民对政府的信任,重塑政府政治合法性。“使用政府网站可能会导致人们对电子政务持积极态度,从而反过来可能会鼓励人们总体上增强对政府的信任或信心。”[28]近年来的数字政府建设,基于过程响应与机构建设提升政府的透明度与回应能力,提升了公众对政府组织的信任水平。政府透明指有关政府的信息是否能够被外界获知,以强化外部监督和问责;政府回应指政府对民众需求的响应和回答程度[29]。基于过程的信任源于与政府的反复交流或互动。数字政府提供可搜索的数据库改善了信息的可访问性;网站和电子邮件系统提供与官员进行交互的机会,提高了政府对公众诉求的响应程度;电子公告板系统、聊天室以及电子规则制定的审议流程公布,提高了公众的政治活动参与性。基于机构的信任是一种期望,即机构将“做正确的事”。公民信任政府的专业知识或过去实践,符合公众期望的政府行为将提高政府的形象或信誉。数字政府系统通过提供可搜索数据库,发布数据、法规政策、会议时间表和会议记录等信息来增加透明度。这种透明度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以及提升其对政府是否“做正确的事”的判断。
(四)结果满意与专家系统信任重建
专家系统是复杂的制度安排,通过一系列规则、标准、规范和行为守则及其监督和执行机制,对此类系统的运行及其产生的结果产生合理的期望。公众需要从专家那里获得双重保证:“既有特定的专业人士在品行方面的可靠性,又有非专业人士所无法有效地知晓的知识和技能的准确性。”[30]近年来,数字技术被广泛应用到各种组织机构、专家系统中。一些技术可通过准确、详细的信息,或通过建议和排列决策替代方案为人类提供支持,如预测性警务软件帮助执法部门预测犯罪和分配警力,基于机器学习的诊断工具帮助医生作出诊断;另外一些技术则旨在替代人类,以减少错误、提高效率,更快更好地完成工作,人则几乎完全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诸如机器人新闻采编系统等。不论是技术辅助性应用还是替代性应用,这些智能系统能否为决策提供有效支持,是用户是否选择信任它的重要原因。当然,公众与科学技术的关系过于复杂,无法以简单的信任/不信任关系为特征。相反,在许多情况下,公众对专家系统是“明知不可避免的,不懈的依赖”,于是采取一种矛盾的信任形式:仿佛信任。[31]人们不会自动对特定的创新、科学家或科学机构抱有信心,但同样地,缺乏绝对信任也不意味着创新会遭到公众的反对。因此,即使人们不完全信任AI技术,如果他们认为没有其他选择,则仍然可能会使用AI驱动的服务[32],前提是AI服务能够满足其需求。
AI专家系统是应用人工智能的一个分支,它将专业知识存储在计算机中,计算机根据用户要求进行推断并得出特定的结论,像人类顾问一样提供建议并在必要时解释其背后的逻辑。在金融服务、制造业和医药业等领域中,AI专家系统提供了强大而灵活的解决各种问题的方案,而这些问题通常是其他传统方法无法解决的。虽然AI如何工作常常不透明且难以理解,在工作运行中,个人无法判断其是否安全,但是AI专家系统将前所未有的洞察力转化为可能产生满意度的建议,在信息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信任。对专家系统的信任不再依靠对专业人士品行的判断,取而代之的是对技术设计者的人格判断和系统安全性的考虑;信任不再依赖专家专业知识的提供,而是AI专家系统的运算能力以及提供满意结果的水平,结果满意而不是决策过程成为产生信任的重要来源。
五 结 语
传统的信任植根于时间和社会的可预测、熟悉性和稳定性。随着数字社会的到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于信息的采集、存储、分析和共享过程中,改变了信任的形式和信任建构的模式。数字信任成为数字社会特殊的信任模式,数字信任具有技术性、关系性、中介性、综合性等特征,是人际信任、系统信任、技术信任在通道内和通道间“信任转移”的结果。数字信任建构包含硬信任建构机制和软信任建构机制,其中,安全保障、制度设计是硬信任建构机制,它为数字信任奠定基石;数字社会资本、在线信誉系统、透明与回应以及结果满意是软信任建构机制,它为选择合适的“硬信任”解决方案提供指导。数字信任的建构是“硬信任”建构机制与“软信任”建构机制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
数字技术在给信任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为建构数字信任带来挑战,如何进行信任管理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信任管理包含信任建立、信任监视、信任评估、信任的控制与重建等过程。在数字社会建构数字信任,首先,需要明确数字社会信任源,完善信任建构环境。只有在确定信任的决定因素之后,培育和维持信任的明晰战略才会可行。[33]在传统社会,熟悉是重要的信任源;现代社会里,信任可能来源于过程、特征、制度及三者的不同组合;到了数字社会,信任源更加多元化。因此,需要在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基础上,发展信任模型,寻找数字社会信任源,并针对信任源对数字信任建构的基础环境进行优化。其次,利用新技术实现自主信任管理。信任关系是动态变更的,这就要求信任管理应该是情景感知的,并且能智能地处理情景变化。信任模型的数字化使得信任自主管理得以可能。自主信任管理可以为人们提供许多可选措施,自动处理证据收集、信任评估以及信任(重新)建立和控制等工作。
当然,在数字化进程中,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刚起步。数字化还在进行中,数字技术的逻辑还没有完全展开,数字技术对人类社会生活、生产的影响还未完全体现。数字技术对信任的影响,数字信任的构建模式、管理模式还有待进一步思考。
注释:
[1]珍妮弗·温特、良太小野编著,郑常青译:《未来互联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8年,第7页。
[2][30]安东尼·吉登斯著,黄平校注:《现代性的后果》,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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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Sako, M.,&Helper, S. .Determinants of Trust in Supplier Relations: Evidence from the Automotive Industry i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 1998(34):38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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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新生代农民工数字融入与市民化研究”(项目编号:19YJC840045)、浙江省信息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项目(项目编号:2013XXHJD007Y)。
作者简介
吴新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数字社会研究中心副教授。
本文原载于《学习与实践》202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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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学习与实践2022年第6期目录及摘要02 大历史观视域下历史主动精神的理解逻辑及实践展望 |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作者:何锡辉)03 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式现代化的主导逻辑 | 政治(作者:刘占虎)04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与中国制造业企业生产率——兼对“生产率悖论”的再检验 | 经济(作者:郑琼洁 王高凤)05 行政相对人协力义务的正当性及制度构建 | 法律(作者:江必新 戢太雷)06 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研究 | 社会(作者:匡亚林 梁晓林 张 帆)07 偶像符号的编码:人工智能虚拟偶像消费文化研究 | 新闻与传播(作者:付茜茜)